今后,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不必再登报声明作废,只要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即可。此次国家税务总局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取消其中的“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2021-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