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发票不再要求登报声明作废
今后,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不必再登报声明作废,只要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即可。
近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官网获悉,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发票遗失须登报声明作废”将成为历史。与此同时,“税收票证遗失登报声明”的规定也被取消。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取消其中的“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记者注意到,该《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原规定为“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目前,已经将“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要求取消。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修改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也取消了“税收票证遗失登报声明”。
记者:江南
小编:素简
初审:刘佳
终审:钟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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