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部门不承认原来人事局认定的工龄是由这些因素决定的
976年至1978年曾在一家企业干临时工,但是该企业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倒闭了,当地人事局已经批准工龄从1976年计算,但是现在的社保部门不予承认怎么办?根据你描述的情况,问题主要出现在1976年到1978年这两年工龄的认定,临时工不属于国家承认的正式工作年限,所以社保部门不承认是有道理的。虽然你从1976到1978年开始,在国有企业做临时工,企业倒闭后,虽然当地人社局可能给你盖了章,认定你参加工作的时间从1976年开始计算,但不意味着你从1976年到现在就应该计算连续工龄。按照有关的政策规定,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在社保缴费前,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但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必须是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工,临时工在当时招工时,并没有当时劳动部门的招工计划,没有履行相应的招工手续,如果是农村的人员,招工后还需要将户口关系转入城镇,这样整个招工程序才算完成,如果你没有履行过这些程序,只是由工厂自行招用的临时工,临时工不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所以你在1976年到1978年是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也不符合作为1976年参加工作的条件。虽然当地人事局已经认定为工作年限,认定的你参加工作时间从1976年开始计算,但只凭人事局出具的文件或是证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1976年招工是由劳动局负责,人事局并不负责招工,现在的人事局和劳动局已经合并,但是人事局认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你的招工档案和个人人事档案,证明或是文件,只要有熟人或是关系,人人都可以开具,所以当地社保部门的做法是无可非议的,也是符合程序的。总之,你1976年到1978年在一家企业做临时工,临时工不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即使人事局给你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应从1976年开始计算,这也是不符合相关工龄认定的政策规定的,社保部门不承认并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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