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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与股东变更的法律解释

1、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

首先,公司法关于公司变更登记的规定包括:

通过对上述条款的分析,可以看出《公司法》在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等方面没有对公司的主体进行区分,也就是说,公司法对公司法人资格的变更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登记注册,但必须区分公司的主体,分别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变更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筹集足够的资金。因此,在《公司法》层面上,没有关于股份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规定。

其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关于变更登记的要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提交新股东的主要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变更姓名的,应当自变更姓名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由此可以看出,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层面,对股份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仍没有规定,只有在股份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时,才必须进行变更登记。

需要指出的是,“发起人”只是一个具体的称谓,即股份公司的创始人、创始人,股份公司设立的实施人。股份公司结构下的“发起人”是特定时间点上的特定名称,因此,通过股份转让等方式新加入股份公司的股东不能称为“发起人”。因此,我们不能将“发起人”等同于“股东”。

2、 梳理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相关规定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因此,对于股份公司来说,如何转让其股份?有关规定如下:

一、根据股份公司股票是否上市的标准,将股份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具体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证券法第三十九条: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交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业务处理规则》第二条: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严禁在场外进行非法股票交易活动。

2、股份公司的股份是以股份的形式存在的,分为记名股票和未记名股票,作为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法规定的股份转让方式如下:

转让应当采取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作出股利分配决定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变更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上述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转让、存管和登记有具体的规定,应当按照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操作。但就现行法律法规而言,未上市股份公司没有统一的证券交易场所和国务院明确规定的其他方式。

3、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地方规范概述

目前,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等事项大多由地方政府监管。因此,国内很多省份都有产权交易所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权托管、登记过户等服务。但是,由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在法律法规层面(国有除外)并不具有强制性,各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并不完全相同。以下是部分省市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的总结。

通过对上述部分省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综合分析,可以看出,各地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和股东变更登记的要求不尽相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首先要充分了解当地的具体操作要求,如果能在产权交易所转让股权,股东变更登记是一种比较合适的操作方式。

4、 如何确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地位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变更不属于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从某种程度上说,股份公司股权的自由转让主要是由于其资产支持的特点。通过与不同的商业主体共享股份,可以促进社会资本产业和产业的流动,有效地调整投资结构和经济结构。因此,在没有对外登记的情况下,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和一般性的监管要求,在公示股权转让内部登记的情况下,确定其股权变更的可信性和对抗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应当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应当在股东向受让人交付股份后生效。因此,在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股东应特别关注持股情况。

公司章程是公司法人最重要的标志之一,被称为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东权益的重要标志。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的,并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签署公司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对股东之间的其他约定具有效力,对外具有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此外,应当指出的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改提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变动中,因股东姓名变更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如股东姓名直接记载在公司章程中),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记录。因此,通过公司章程的备案,也可以反映股权转让和股东变动情况。

三、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的,股东已真实履行出资义务,实缴出资,有注资凭证和财务会计帐簿记录等;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分享股利的,并被任命为董事、监事、经理等,这也能体现股东的身份。

如果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股权转让和股东变更登记,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交割单等材料可以成为重要的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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